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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4日 来源: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闽政办〔2011〕175号)等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和就业岗位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总量持续增长,就业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任务较为艰巨。做好明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巩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势头、为党的十八大召开创造良好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政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重要任务,做好这项工作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就业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岗位,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鼓励中小企业优化用工结构、实施人才储备战略、加大高校毕业生使用和培养力度。

二、积极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

株洲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经营资质,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记录或证明、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开展正常经营的,每经营1年给予3000元创业奖励,奖励期限为期2年。开业起始时间从营业执照的登记之日算起,同一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在一个以上的,按一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1000元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奖励期限为期2年。

以上优惠的申请与支付管理程序、资金来源按照《关于株洲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劳社〔2010〕245号)规定执行。

(三)创办的企业吸纳符合《关于申请株洲生源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2010〕135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为其及时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厦人〔2010〕135号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自主创业需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自其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用。

三、切实提升毕业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继续开展毕业生技能培训,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对株洲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等级,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大力开发企业、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等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见习岗位,积极引导株洲生源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企业生产一线工作,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并按有关规定兑现见习补贴、见习奖励、接收奖励等优惠政策。

四、大力开展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七)建设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积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高校延伸,在各高校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选拔热心公益的大学生组成大学生就业指导员,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丰富人力资源工作经验的专家定期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组织他们深入企业,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大学生更加全面了解社会,并通过他们在高校大学生中传播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体系。

(八)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创新就业服务模式,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就业对接会、专场招聘会和供需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安全可信、及时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做好离校前后的信息对接和服务接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株洲生源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待业登记,建立健全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夯实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鼓励各类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为株洲生源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九)强化就业援助。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困难家庭株洲生源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鼓励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帮助困难家庭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实现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厦府办〔2011〕229号文规定来我市就读普通高中且将户籍迁入我市的外来学生,普通高中毕业后从我市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可纳入参照株洲生源毕业生范畴,在高校毕业后就业时,可享受我市生源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十)维护就业市场秩序。加大对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的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加强互联网就业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行为;规范毕业生就业申报,严防各种弄虚作假,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主管部门将撤销审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共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政策和工作落实力度;要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注重相关政策衔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和先进典型,引导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就业指导中心)

编辑:郭双凤、钟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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